家长必看系列丨小孩在乐园游玩意外受伤,商家该不该赔偿?
佛山市消委会坐班律师林燕佳分析意见:
小兰作为消费者,向商家支付游乐场门票,游乐场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娱乐服务,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,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,比如设置安全巡视人员、定期对游乐设备安全进行合格检验、在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清晰的危险提示标志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医护人员等。小兰的儿子在游玩中扭伤了脚,商家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,应当第一时间排查游乐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,如游乐场经排查后确实存在安全隐患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,要求商家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。儿童在游乐场游玩过程中,监护人应尽到监护义务。
监护人和游乐场商家都有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。如因游乐场安全隐患导致儿童受伤,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一旦发生意外,消费者要保留相关消费凭证、现场证据、治疗票据等证明,以便日后维权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:
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:
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宾馆、商场、餐馆、银行、机场、车站、港口、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,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
第四十九条规定: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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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佛山消委会编辑:张朗辉校审:周俊良主编:黄玮晶